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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

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9 月 23 日 公消〔2013〕259 号)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何种级别发电、变配电工程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请示》(吉公消总字〔2013〕119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第 119 号修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 

1.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 1 亿 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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