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分类:消防法律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
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9 月 23 日 公消〔2013〕259 号)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何种级别发电、变配电工程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请示》(吉公消总字〔2013〕119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第 119 号修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
1.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 1 亿 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