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行业消防管理
分类:消防法律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的通知
(2017 年 2 月 6 日 文物督发〔201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电气火灾已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首要原因,约占文物建筑火灾总数的百分之四十,给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各地文物、公安消防部门应严格按照文物、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号)有关要求,密切合作、联合执法,积极指导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检查督察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采取有效的电气火灾防护技术措施,切实增强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危害,全面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现将《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