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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

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 年 2 月 26 日 文物督发〔2010〕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2009 年末至今,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2009 年12 月 10 日,山东省青岛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德国总督府旧址西南侧阁楼在维修工程中失火,过火面积 20 平方米。2009 年 12 月 12 日,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拈花寺西配殿失火,过火面积 60 多平方米,西配楼二层三间古建筑被烧毁。2009 年12 月 29 日,陕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武帝茂陵失火,燃烧陵体西侧干草面积约 4 亩。2010 年 2 月 18 日,河北省正定县南城门(“正定古城墙”为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仿古门楼失火,过火面积约 400 平方米,城门楼被烧毁,经济损失 100余万元。2010 年 2 月 22 日,贵州省织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织金古建筑群”东山寺正殿失火,过火面积 26.61 平方米,右稍间一间被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依法严肃处理了责任人员。分析近期火灾原因,一是消防通道不畅或消防水源不足,二是违规用火用电,三是疏于安全巡查。短时间内发生的五起火灾再次敲响了文物安全警钟,也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仍存在漏洞,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尚未到位。为坚决遏制近期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项要求。 

二、加强安全防范,严管施工现场。地方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主动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支持,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库房和文物展室周围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焚香、烧纸,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及其附近放飞孔明灯等易燃物品,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堆积易燃物。要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用电用火管理制度,坚决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绝对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机构的首要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针对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健全 24 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火灾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按要求上报。今后对于迟报、缓报、瞒报火灾事故的,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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