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和《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和《广东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2 年 6 月 20 日 粤消安〔2013〕3 号)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新消防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组织、协调全省消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将《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和《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
2.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34
附件 1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章程。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章程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消防工作。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任务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指示;
(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定期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消防工作落实,总结、表彰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检查、指导各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各行业、各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对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五)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
(六)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三)对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地级市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年度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具体的考评工作。
(五)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区)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开展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七)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遇有特殊情况,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决定召开;
(二)会议结束后,由委员会办公室编写《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简报》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反映消防工作情况,记录会议议定事项。
第八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主管消防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要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的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工作交接之日的 3天前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联络员的联络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或填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联络反馈单》的方式进行;
(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本季度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或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反馈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五)联络工作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简报》中反映。
第九条 工作评议制度
(一)每年组织一次成员单位工作评议,通常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评议工作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工作报告由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撰写,内容包括本行业、本系统内火灾发生情况、完成消防工作任务及任务指标情况、解决突出消防问题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实地听取报告评议、上交工作报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议方式由主任确定;
(四)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达标四类标准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委员会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 工作督查制度
(一)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工作期间,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各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工作督查实行委员会成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有关督查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调研制度
(一)每年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调研。调研内容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后,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工作调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调研内容,可组织相关成员赴外地考察或请有关专家座谈。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调研活动;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汇总工作,在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制成册下发各成员单位或社会单位。对推动全省性或区域性消防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的调研成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提请委员会研究制定可行性方案,提交省政府审议推广。
第四章 人员组成及调整
第十二条 人员组成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设主任 1 名,由省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二)设副主任 3 名,分别由省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公安厅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厅长、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
(三)设成员若干名,分别由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文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联社、广东海事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省烟草公司、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的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四)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各 1 名,主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分管防火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担任。
(五)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系统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确定和调整后应于一周内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人员调整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调整应经本级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委员会主任批准。成员调整的原则是:
(一)组成人员因人事变更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产生空缺单位相同职位的继任者担任,并及时向委员会书面报告。办公室作好备案工作;
(二)因人事变更,或需增加和减少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五章 办公室建设及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配备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不增加编制和人员。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抽调人员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有关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设立专用账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由省政府制
发,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章适用范围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印发的文件和函件,以及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使用印章的有关文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适用范围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署印发的文件和函件,以及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意使用印章的有关文书。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2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中,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3.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7.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8.每年 12 月 31 前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随时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9.完成省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省委宣传部
1.将消防宣传作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指导建立全省消防安全公益宣传通道,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加大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报道先进典型。
3.协调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省总工会
1.调查研究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发挥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督促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职工生产劳动中消防安全合法权益。
2.指导各类工会组织定期开展普及公民消防安全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
3.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对公共消防管理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3.审核办理省级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安排下达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指导和督促所监管省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督促所属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省教育厅
1.把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141
3.做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省监察厅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省财政厅
1.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省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做好省政府或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表彰的审核工作。
3.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4.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加强对广东省消防总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保障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消防的地方标准并发布。142
3.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内容。
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5.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并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6.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城乡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7.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8.督促加强城市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9.负责指导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10.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省林业局
1.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防火宣传。
3.负责全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省文化厅
1.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
2.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有效化解火灾风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
1.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指导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地区消防规划要求,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省卫生厅
1.督促所辖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指导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将消防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及校验。
4.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省民政厅
1.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2.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3.督促落实社会(儿童)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光荣院(间)、救助管理站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督促落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负责民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发展规划和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信息化,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流通环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144
1.组织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2.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加强对本系统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4.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1.负责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
2.协助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公共安全建设。
3.督促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拟定费率水平。
4.督促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5.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高理赔速度,以减少损失,帮助承保单位尽快恢复生产。
6.指导全省各商业保险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工作。
3.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每季度将消防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公布范围一并公布。
4.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消防安全要求列入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范畴。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将消防安全纳入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45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及从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有明确规定将消防安全检查作为企业设立登记前置条件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2.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信息沟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抽查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
2.支持省消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标准体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加强产品防火性能标准化工作。
3.负责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消防类带消防功能、防爆功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四)广东海事局
1.督促和指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船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2.组织、参与对船舶消防安全设备(系统)的检验、监督检查。
3.指导、协调船舶火灾事故的扑救,协助消防部门对水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146
(二十五)省旅游局
1.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开发建设。
2.将消防安全纳入全省旅游饭店和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定点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内容。
3.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
4.负责全省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设施、旅游车船、旅行社和特种旅游项目(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5.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六)省粮食局
1.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七)省供销合作联社
1.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企业、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藏和销售企业,以及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农村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指导本系统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经常性灭火演练工作。
3.协助对本系统企业消防隐患的整改和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八)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
1.负责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2.加强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九)中石油广东分公司
1.负责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147
2.加强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十)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1.督促烟草系统、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指导本系统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经常性灭火演练工作。
3.协助对烟草企业消防隐患的整改和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十一)省公安厅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6.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7.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