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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

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9 月 21 日 公交管〔1998〕249 号)

山东省公安厅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的请示》(鲁公明发〔1997〕2031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该规定,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应按交通事故统计。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燃烧,或因电气、供油系统故障,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载物,导致燃烧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统计范围,应按火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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