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印发《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4 年 5 月 30 日 公消〔2014〕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了加强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规范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在目前现役消防警力难以大幅增编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征招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解决消防监督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措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 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征招消防文员。在征召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并注意优化年龄结构、性别比例。
二、加强培训,明确消防文员工作职责。消防文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凡未经培训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未达到《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一律不得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要明确消防文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人员定位、职责落实。同时,要明确公安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承办责任,消防文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只起协助作用,决不允许将消防监督工作交给消防文员直接办理,消防文员发生工作过错,要同时追究公安消防监督员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加强消防文员队伍管理。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消防文员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文员征招、管理、使用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要定期组织考评,按规定做好消防文员晋升、奖励工作,提高消防文员工作积极性,增强职业认同感。对不具备相应能力素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公安消防部门形象的消防文员,要及时予以清退,确保消防文员队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