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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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防〔2016〕336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我们对《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维稳处突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地方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部门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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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业务经费

第四条 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完成消防职责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开支,包括工程建设费、装备购置费、器材设备购置费、搜救犬购置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补偿费、科研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费等。
第五条 消防业务经费实行分类保障。
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武警消防部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基本支出保障标准。
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标准,制定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应当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
国务院组织的跨地区调动警力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灾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所耗费用,由中央财政相应安排。
地方政府组织的跨地区调动警力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灾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所耗费用,由省级或者受援地(地、州、盟)财政相应安排。


第三章 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武警消防部队,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统一归口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后勤财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依据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编报地方消防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财政部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缴。
第十六条 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如因重特大事件,年度执行中需要预算调剂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消防装备物资购置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消防装备的使用效益。既要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装备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
第十八条 武警消防部队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实施政府采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消防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使用,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武警消防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等。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地方消防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应当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地方消防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地方消防经费用途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使用地方消防经费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拨款并要求限期纠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级武警消防部队应当认真总结、分析地方消防经费的预算执行和资金绩效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编报地方消防经费财务决算。
地方消防经费决算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武警消防部队上级部门并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经费管理规定,不按程序审批,向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经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武警消防部队的其他经费仍按照原供应渠道和有关规定供应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武警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同时废止。
附:
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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