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及人员,逐项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至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3日
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本市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火灾预防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等考核事项的相关政策,推进工作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依据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部署、阶段性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等内容制定,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以“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项目书”的形式印发。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项目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提请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于每年四季度以“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定书”的形式印发。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查看、定期督导、阶段评价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消防安全管理项目评分的主要依据,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各区县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对本辖区内街道、乡镇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本市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和市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94号),由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工作中要考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资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消防安全条件;市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市文化、旅游、工商等部门在进行评星、评级、营业执照等办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条件;市安全监管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市规划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旅游委
市文化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5号)及《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京公消字〔2013〕911号)要求,各级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分别在使用领域、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各负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各区县政府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加大检查力度。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按照火灾隐患“季度报告、定期挂账、跟踪督办、整改销账”常态化监管机制,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改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属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加大检查力度。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火灾预防
(30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3分)
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按照公安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本着致灾因素多、人员相对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场所为重点(如地铁、地下空间、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通过制定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出台制度文件的工作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加大检查力度。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做好有关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规划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在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工程中严格执行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2012〕390号)。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委宣传部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广电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2015年底前完成。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2012〕390号)及《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9〕1140号),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农委
市社会办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建立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与公安消防部门协作机制和应急响应宣传机制,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市级主流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各区县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
市委宣传部
市广电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社会办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规范领导干部及公务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教委
市科委
市司法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9〕1140号)及转发中央三部委《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京公消字〔2010〕126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保安、农民工以及学生等相应教育培训内容。
市公安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旅游委
市文化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广电局
各区县政府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研究制定《北京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启动《北京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立项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属相关部门
力争列入2014年正式立法项目。
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加快修订《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等六项地方标准。
市规划委
市规划委
市质监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5分)
市、区(县)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各区县政府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科委
市规划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区县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加快推进物联网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项目,落实项目经费,保证按总体规划完成建设任务。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公共消防设施(6分)
街道(乡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各街道(乡镇)要编制乡镇级城乡消防规划,并严格落实。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农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建站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明确区县政府在消防队站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标准和完成时限,并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保证市政消火栓满足建设标准,完好有效,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局
市规划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政市容委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市园林绿化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5分)
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认真贯彻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研究制定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或北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保障标准,推进达标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交通委
市社会办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出台制度文件的工作应于2014年2月底前完成。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4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2分)
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消字〔2013〕893号)以及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3〕912号)要求,市质监部门做好消防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的各项筹备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质监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 救援(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落实维护运行经费,保障物资储备和防汛等器材的配备。同时,加强定期演练。
市应急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应急办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灭火应急救援(6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保障新建队站车辆装备配备;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将消防装备购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已建队站车辆装备进行补齐和更新。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加快训练基地二期项目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特勤力量建设。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责任(14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充分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同时,市、区(县)两级政府每年以政府会议形式,定期(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研判火灾形势,听取消防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政府办公厅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特别要督促消防工作重点项目有效落实。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2分)
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各级组织部门把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
市政府办公厅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机制文件或制度的出台。
街道(乡镇)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认真贯彻落实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2012〕1041号),强化人力、资金支持,扎实推进网格实体化建设。
市公安局消防局
首都综治办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农委
市社会办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市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推进,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部门监管责任(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市教育、民族事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文化、卫生、广电、文物、体育、民防等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管理)作用,针对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和烈士纪念设施、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交通场站、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文化和演出活动场所、医院、广播电影电视机构、文博场所、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场所,制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管(管理),督促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教委
市民委
市民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委
市商务委
市旅游委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广电局
市文物局
市体育局
市民防局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出台文件的工作,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安全监管局
北京铁路局
各区县政府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
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市质监局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3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各区县政府
单位主体责任(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政府办公厅
市民政局
市国资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政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经费保障(5分)
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市财政、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工作;结合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2014年2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经费保障(5分)
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明确贫困地区的界定,制定相关制度或保障措施。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4年1月底前完成。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对重特大火灾及伤亡人火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达标、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消防力量发展不合格实施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履责情况纳入行政监察范畴,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市监察局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各区县政府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机制文件或制度的出台。
备注
1.未注明完成时限,以及新确立(修订完善)工作机制的项目,应抓好经常性落实;
2.牵头单位应统筹组织所负责工作,汇总报送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