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消防队到农村救火用水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消防队到农村救火用水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64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消防队到农村救火用水难问题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消防队到农村救火用水难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最近,我局消防队到农村救火时,不断遇到农民不让用他们承包的池水,给灭火工作带来了困难。今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时,怀柔县庙城乡霍各庄大队场院麦秸垛起火,消防队到近处一鱼池取水,受到承包鱼池的三位农民阻拦,经再三交涉才被允许用水。二月二十四日十二时,朝阳区将台乡坨房营大队陈各庄生产队场院起火,消防队选择火场东侧一个鱼池吸水,事后承包该鱼池的农民找到酒仙桥消防中队要求解决赔偿损失。三月六日下午四时,通县次渠乡孟庄村场院库房和稻草起火,当消防车准备在离火场六十米处的一水池吸水时,承包水池的农民扛着铁锹阻止消防队用水,乡政府的同志赶到商定损失由大队负责后,才让吸水救火。这类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妨碍灭火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消防队及时扑救火灾,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的精神,消防队在农村救火中,如遇到火灾蔓延、缺乏水源时,指挥员应有权使用附近的湖泊、坑池、水井等一切水源,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拦。
二、在农村发生火灾时,当地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要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积极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在扑救火灾中,因使用农村专业户所承包的水池水坑而造成损失的,由乡政府出面解决。解决办法,原则上应由失火单位赔偿;如失火者是无力赔偿的个体户,当地政府可酌情对承包专业户给予适当补偿。
四、在扑救火灾中,如遇不听劝解,以暴力威胁的办法阻碍消防人员使用水源,或损毁消防设备和消防工具的,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