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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消防支队《关于做好石景山区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做好石景山区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坚持综合治理,全面发动社会各方力量,解决群众关心、危害群众利益和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为“平安石景山”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在区消防支队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举报投诉、分析研判、报告移送、媒体曝光等相关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也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会商协调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公安分局及其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受理、转办、查处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区消防支队要组织监督检查,分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析研判影响全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措施报区政府并移送、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挂账督办、跟踪督办、综合治理等形式,着力根治火灾隐患;定期对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全区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正常运转。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因不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职责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电力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区教委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区民宗侨办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其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宗教重点场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其所属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其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本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重点安排解决无主责的或涉及消防安全布局、居民搬迁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经费。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据政策法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表彰工作,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区规划分局负责监督并依法查处不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行为,督促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未取得消防部门认可的建筑,一律不予规划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区消防支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区消防支队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督促燃气、供热和环卫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在环境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秩序整治中,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作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区政府和区消防支队。
区交通委负责管理交通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区集体经济办负责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水务局、区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本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重点监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中消防水源缺乏、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方面的火灾隐患。
区商务委负责管理商业零售和餐饮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地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和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旅游委负责管理旅游行业(含住宿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文化委负责管理文化艺术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卫生局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医疗卫生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社会办负责在推进全区社区建设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协调发动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企业等经营者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检验内容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管理。
区质监局负责依法对生产环节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同消防支队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区机械、建材等行业的生产安全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区消防支队协调督促解决重大和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
区广电中心负责所属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区体育局负责管理体育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监督检查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区民防局负责综合监管人防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查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区城管大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依据法定职责,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坚持多措并举,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
(一)形成整治合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平台,科学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从易衍生火灾隐患的各类源头性问题入手,实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无缝衔接,确保迅速、有效、全面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要依托各级综治平台,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会商协调机制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敏感时期的火灾防控工作,研究工作计划和部署工作任务。协调机制办公室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专项整治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三)建立隐患信息报送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当场不能整改的突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在积极督促整改的同时,及时做好情况记录,留存文字、影像等证据资料,并移送区消防支队依法处理。区消防支队对于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区政府,提请实施市、区、街道三级挂账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视情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建立隐患曝光机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平台,督促主责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火灾隐患。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对日常检查和巡逻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其整改情况要追踪报道。
(五)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将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纳入各自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考核评比,落实奖惩措施。要完善火灾隐患通报和倒查机制,区监察局负责倒查追究履责、履职情况。对不重视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相关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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