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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政字〔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保持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着力解决沧州市高速、铁路交错纵横交通事故救援多,化工城市化工火灾多,商场市场火灾荷载大、“九小”场所多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难题,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全市社会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大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构建城乡消防一体化体系;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坚决防控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总量;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四)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各部门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房管、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工商、人防、安监、旅游等部门应落实审批责任。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严厉打击,质监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全市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每年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六)强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挂牌督办3处以上重大火灾隐患。严格落实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督办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期限、措施、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单位自身确无力解决的,或者涉及多部门、多单位、情况复杂、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组织住建、规划等成员单位专题研究,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帮助单位协调解决。
(七)着力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区域性”消防安全乱点、城市老街区、“城中村”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争每年解决1到2个重点消防安全问题。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对多产权建筑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2012年,县(市、区)以上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开通“96119”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告案件查处情况。全市要进一步加大“96119”热线宣传力度,市区及各县市区要将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划拨不低于5万元的专项资金,在高速路口、国道、城区主干道等醒目位置设置不少于3块大型固定宣传展板。
(八)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住宿。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装饰装修材料应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九)全面提升农村、社区火灾防控水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8月底前要依托综治办、安监办成立消防办公室,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2012年,全市社区(农村)要组建志愿消防监督员队伍,每个社区落实一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小区落实一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一名消防宣传员。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2012年底前,全市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基本达标。严格落实《农村防火规范》,2012年国家级重点镇所属行政村要建成达标示范村,同时每个县(市)、区10月份之前还应建成2个《农村防火规范》达标示范村。2013年省级重点镇所属行政村达到《农村防火规范》要求,至2015年全市农村基本达标。推动建立农村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突出抓好农村、社区消防培训工作。2012年,完成对乡镇长和村“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2013年,完成对社区(农村)志愿消防监督员培训。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年底前,全市70%的乡镇、街道及社区、农村实施“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全市所有的乡镇、街道、社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全市中小学在校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2012年,沧州市至少要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一个消防专栏。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建成1所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和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年内,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全市常住适龄人口的3.3%,此后每年增加0.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村)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到2015年,县级行政区域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较为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十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职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也要加强内部培训,2012年全部消防监督执法干部、50%的消防文员和30%的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要取得消防监督岗位资格。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技术装备建设,2012年7月份之前,消防支队防火处和各消防大队按照每2人一套、总数不少于2套的标准配齐移动执法终端设备。
(十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黄骅市吕桥镇、泊头市交河镇、青县金牛镇、任丘市苟各庄镇5月底前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并批准实施;黄骅市、泊头市、河间市、任丘市、海兴县、肃宁县、盐山县、孟村县、南皮县及渤海新区10月底前完成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并通过省消防总队评审,11月底前将评审通过的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批准实施;青县、献县、东光县、吴桥县10月底前将评审通过的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批准实施;除新华、运河、开发区及渤海新区外其余县(市)11月底前完成辖区各建制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并批准实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2012年,全市新建市政消火栓417个,启动消防指挥中心郑州路消防站建设,青县第二消防站、任丘消防站6月份之前建成并投入执勤,泊头第二消防站7月份之前建成并投入执勤,黄骅市第二消防站8月份以前建成并投入执勤,盐山新建消防站10月份之前建成并投入执勤,南皮、吴桥新建消防站年底前建成并投入执勤。依据《河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启动新区、新华区消防站建设,沧州市新建消防指挥中心投入使用; 2014年,启动肃宁第二消防站建设;2015年,启动东光第二消防站建设。2013年至2015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分别完成年度消防栓建设任务。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维保部门和经费,确保完好有效。
(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市国家级、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全部按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泊头交河镇6月底前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沧州市示范单位,并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黄骅市吕桥镇、青县金牛镇、任丘市苟各庄镇9月底前,按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本级政府试点。沧县、献县、河间市、海兴县、肃宁县、东光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吴桥县自行选定一个乡镇四有消防站改建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本级政府试点,并于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新增人数427名,其中2012年新增109名,任务分配为泊头新增10人,黄骅新增20人,青县新增20人,河间征召30人,任丘征召30人,多出人数可计入下一年目标任务;2013年全市新增119名;2014年全市新增119名;2015年全市新增79名。全市将专职消防队列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将合同制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确保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政府合同制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十二五”期间,沧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安置办法,解除后顾之忧,保持队伍稳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的检查指导。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矛盾,“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文员新增人数218名,其中2012年新增73名,任务分配为开发区新增1名,中捷、南大港新增2名,其余县(市)区各新增4名;2013年全市新增54名;2014年新增54名;2015年新增37名。
(十五)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2012年7月底前,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挂牌组建不少于50人的跨区域机动救援大队,各区消防大队要按照《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完成不少于30人的应急救援大队组建任务,各县(市)完善30人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编配,公安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招聘合同制消防员补充。强化应急救援装备配备,2012年,沧州市中心城区消防站压缩空气泡沫车配备率达到75%、淘汰更新消防车6部【泊头大队2部(6365、6364),肃宁大队1部(6808),吴桥大队1部(6348),特勤一中队1部(6368),海兴大队1部(6469)】、新增消防车32部,其中任丘市、泊头市、东光县、肃宁县、南皮县分别购置具备牵引5吨、后吊3吨及照明等功能的综合性抢险救援车1部,沧县、河间市、任丘市、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县、吴桥县分别购置1部20米以上云梯或曲臂登高车,所有县市区均购置小型消防宣传车1部。2013年,沧州市中心城区消防站压缩空气泡沫车配备率达到100%、淘汰更新消防车6部、新增消防车12部;2014年,淘汰更新消防车5部、新增消防车4部;2015年,淘汰更新消防车3部、新增消防车4部。2015年底前,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灭火器材更新、配备率达到100%。全国经济百强县建有特勤队,全市所有特勤队、特勤班装备配备全部达标。完善相关模拟训练设施建设,2012年8月底前,渤海新区建设完成实战化训练基地综合训练楼各类固定消防设施和模拟训练室,并新增不少于4种模拟训练设施,总量不少于10种。2015年,沧州市建成11至13种模拟训练设施。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完善联勤、联训、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集中高效、反应灵敏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2012年,完成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组织开展1次社会联勤保障演练;各县市区政府6月底前以政府红头形式制定下发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垮塌、地震灾害、洪涝灾害、水域事故、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类型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公安各相关警种、社会专业力量开展2次联合演练,分别于6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2013年,应急预案实现“一键式”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跨区域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保障。
四、推动消防社会管理创新
(十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达标考评工作,一是落实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申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申报备案。9月底前,组织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派出所列管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2012年底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全部申报备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二是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年度达标复验活动。6月底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复验达标,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小场所全部达到“一懂三会”标准,达标情况全部录入“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系统。三是加强动态管理,不定期抽查社会单位达标情况,对未达标单位蹲点督办限期达标。6月底前,组织社会单位利用教学示范片开展一次全员培训。2013年,所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探索利用社会公众服务平台,落实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申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申报备案。推行由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七)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工作。严格督查考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不断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各县(市)、区每年1月中旬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落实部门、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住建、商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指导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各级公安、国土、住建、工商、安监、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国土、建设、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建筑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公安派出所、警务室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消防工作。监察、安监等部门要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阶段性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考核实行半年和年度两个阶段进行,由公安消防机构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考核。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部门、单位和个人工作不力,考核成绩落实或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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