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沧州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我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沧州市火灾应急预案》、《沧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联动预案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应急办、公安、消防、民政、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安监、气象、工信、供电、地震、城管、供排水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指挥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二)部门职责。
1、应急办: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2、公安局:发生重大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时,市局领导到场,担任灭火救援和灾害事故处置指挥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到场后,移交指挥权,参与指挥决策;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3、消防支队: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环保局:负责处置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住建局: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以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的抢修工作。
8、安监局:调集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
10、气象局: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信息收集工作,为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11、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确保通信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
12、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在可能引发电击事故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等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现场断电、紧急供电任务;组织调度全公司电力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火灾事故或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实施紧急处置。
13、地震局:随时掌握沧州市及周边地区地震灾害情况;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事故提供技术服务。
14、城管局: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控制燃气供气线路,组织专业力量实施或协助实施堵漏;根据总指挥部的命令,对市区影响灭火救援的违法占道经营等进行紧急清理;冰冻天气情况下,对灾害事故现场实施融雪。根据灭火需要,按市政府通知要求,派洒水车为现场供水;对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树木、花草池等进行紧急处置。
15、辖区政府(管委会):协助总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指挥部确定的范围,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委会(村委会)抽调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以广播和挨家挨户通知等方式,及时组织周边群众疏散,根据群众意愿,投亲靠友或集中安排,对少数高龄老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要安排车辆专人负责,采取适当方式,安全转移,并协助当事人解决好转移人员的食宿问题,协调火灾产权单位为灭火参战人员提供饮食保障,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置点的垃圾清理工作。
16、供排水集团:保障火灾事故区域优先供水,对消防用水区域内发生问题的消火栓等供水设施进行紧急抢修。
17、各企业消防队:按市消防支队通知要求,派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增援。
第三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九条 联动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办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电视电话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全市在贯彻执行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4、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市应急救援管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市消防支队起草整理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印发。
第十条 联络员制度。
1、市应急救援管理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负责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的综合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应急办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备案部门。
3、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应急救援相关业务培训,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制度。在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十二条 值班工作制度。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应制定落实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2、接到应急办或现场总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3、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通信联络。
4、应急办根据需要,应每月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定期演练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灾情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各应急救援队伍对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演练;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应急办备案。
第四章 联动响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1、初期处置阶段。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指挥。市消防支队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应对预案,为处置火灾事故奠定好基础。119接报火警后,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职责和预案,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首要任务,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火情、灾情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公安局、市政府报告。
2、部门联动阶段。一旦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需要启动部门联动机制时,公安消防部门立即向市公安局、市政府报告,说明火灾基本情况、需要联动单位增援的具体内容,由市政府通知联动单位迅速出动。联动单位接到市政府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按照市政府告知的联系方式向总指挥部报告,根据总指挥部确定的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领受作战任务,任务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总指挥部反馈信息。
3、后续处理阶段。火灾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火灾调查及现场证据保全工作。在抢险过程中,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及时搜集和保全现场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深入调查提早准备。公安部门要部署警力对现场进行保护,未经总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带走现场物资。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六条 督导检查可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