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冀文物发[2018]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文广新)局,省直文博单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文物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文物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文物部门除应按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以下简称“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文物安全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推行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文物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积极争取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开展针对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强经常性文物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文物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明确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文物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文物单位要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博物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文物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之规定,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认真履职尽责。
三、切实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文物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导各文物单位切实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一)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安全无小事,各文物部门要切实树立“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隐患要特事特办、重点督办。要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稳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本部门、本行业抗御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履行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要大力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文物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完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势,安排部署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文物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加强督导落实。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文物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依法整治,不留情面,不留死角。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文物部门和文物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演练,努力提高消防法规、消防常识、标准规范、应急处置等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灭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意识。
各市、各单位要根据《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略)
河北省文物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