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 3 〕6 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 3 〕1 6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 3 〕2 5 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现阶段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3 年6 月8 日

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从201 3 年起,各县区(管委会),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工作考核组于每年3 月底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管委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 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 0 分以上为优秀,8 0 分以
上9 0 分以下为良好,6 0 分以上8 0 分以下为合格,6 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查询查询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本行业系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2 。文教系统-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1 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 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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