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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办宝函〔201 9 〕5 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 9 年4 月2 日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于同日公布并实施。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移交承接有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通知》(建科函〔201 9 〕5 2 )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 9 年4 月2、201 1年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责任依法由住建部门承担。

二, 201 9 年4 月1 日至6 月30日为移交承接期。在此期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事项由消防救援机构以住建部门名义代为支出,住建部门派遣人员跟班学习,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技术建议函,相关法律文书由住建部门出具;201 9 年7 月1 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事项由住建部门独立承办。
三,自201 9 年4 月2 3 日起,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开展,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住建部门的需要,积极提供相关消防法律咨询服务。
四,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权限暂按消防救援机构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由于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抽查系统停用,所有备案项目暂时按照审核,验收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市,县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 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共享。条件成熟时,应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实时传送。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转移交涉涉及的尺寸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由市编办牵头,依据《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拨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 8 〕16 9 号)要求,商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拿出方案,按程序批准。
八,市,县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加强合作,紧密配合,确保工作无缝衔接,认真抓好移交承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影响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真正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切实可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9 年5 月2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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