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海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
分类:消防法律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准备工作的通知》(公消〔2015〕223号)要求,现将我省设立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组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考生收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取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考试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04款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