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3〕46号)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公通字〔2011〕20号)精神,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34号)要求,进一步搞好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水平,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增强国民安全素质的基础工程。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和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内容,主动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加强策划组织和指导服务,选派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小区学校消防辅导员;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推动学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主体责任,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对当地学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落实消防课时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督促各中小学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师资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落实相关活动经费,确保课时、教材、师资、设施、场所等落实到位。各中小学要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寒(暑)假前要安排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程。小学重点开展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逃生自救常识教育;初中、高中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灭火器材使用、火灾自救互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协助解决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所需场所、资料、器材等方面的困难。
三、举办主题实践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共同配合,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契机,组织中小学集中开展知识竞答、作文大赛、消防运动会、主题展览、疏散演练等消防主题活动。要组织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每学期组织一次火灾疏散逃生演练,使每一名学生熟悉掌握火灾疏散逃生的路线和逃生的方式、方法;每学年开展一次参观消防队站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活动,亲身学习和体验消防安全;每学年布置一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家庭消防作业,制作家庭逃生路线图,填写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督促家庭成员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学生家庭消防安全。还可通过设立中小学生消防日、消防月以及聘请消防警官担任消防课外辅导员等形式,建立常态教育机制。
四、加强学校阵地建立。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和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余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对照标准适时开展创建"回头看"活动。各中小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手机报等,每月要至少刊播一次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并结合火灾特点和学校实际,及时更新宣传内容。要在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醒目位置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消防标识、宣传橱窗(标牌),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具有实物演示、实际操作功能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宣传资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设置火灾防范、扑救、逃生类教育科目,经常组织师生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