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9〕7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今年8月21日至22日,公安部、建设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青岛会议”)。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功能,提高整体防御火灾能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 以“青岛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道路、消防装备建设。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计划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落实。规划部门要制订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同时加强消防站建设用地的预留和控制,严禁占用、挪用。城建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落实专项资金同步建设消防站,逐步解决布点不合理问题。公用部门要落实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改造更新陈旧老化供水管道,建设新建小区和增补缺水区域的市政消火栓。邮电部门在改造旧的城市通信网络和建设新居民区通信配套设施中,要同步实施消防通讯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消防规划,已制定的要进一步完善,未制定的要尽快研究制定。特别是城市新建小区、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的,要在2001年前制订出消防详细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发展同步进行。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 根据《天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999--2003年)》,近期我市要建设29个消防站,其中1999--2000年,力争在和平区南市、河西区谦德庄、河东区万松小区、南开区华苑小区、高科技产业园区、大港区、塘沽区、西青区大寺、东丽区军粮城各建1个消防站,天津经济开发区再建2个消防站;2001至2003年,力争在东站后广场、小王庄、天拖南、陈塘庄、梅江小区、西华苑小区、西横堤外、大港、津南、汉沽、北辰区天穆各规划建设1个消防站,在塘沽、天津港各规划建设2个消防站,在海河下游工业区规划建设4个消防站。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要在2001年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全部完成消防站建设和消防水源建设。老城区改造时,要按规定要求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并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不能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的,要以现有标准消防站为依托,建设小型消防站,弥补区域消防保卫空白。市公用部门要对陈旧老化、管径不足的市政供水管道,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市政消火栓同步进行改造更新,对低压供水片和没有市政消火栓的地区实施同步增补。市城建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分阶段通报情况。
三、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工作十分重视,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扑救现代火灾和参加社会抢险救援以及处置特种灾害事故已成为消防部队的主要任务,社会对消防安全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大消防事业经费的投入,除了政府财政对城市消防维护费、消防事业基建费和消防装备购置费的投入外,还需要保险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资助,以进一步增强扑救火灾事故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逐步建立起全市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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