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119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7〕127号),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工作任务
(一)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并确定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村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制度。乡镇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固定宣传栏、宣传牌、宣传标语,在驻村企业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
(四)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管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采取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基层派出所负责依法开展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农村建筑物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使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五)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区要依据《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村镇总体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在村容村貌治理等工作中,要有计划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乡(镇)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六)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抽查一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抽查一次各组居民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村应当经常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防止失火和纵火案件发生。村(组)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登记册》,将检查、巡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经存在隐患的住户签字后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对有可能发生连片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烧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县区要逐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力度,努力提高乡村扑救火灾的能力。专职消防队应达到“有专职联防队员、有固定执勤场所、有执勤车辆、有基本的经费保障”等基本要求。义务消防队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和手抬消防机动泵及配套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消防摩托车。全国重点镇、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各村社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九)落实农村防火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村镇防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装备设施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统筹保障。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三农”工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将新农村消防建设目标列入各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消防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为农村消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形成合力,确保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落实。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进一步建立完善村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确保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有力有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