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我市消防工作成效明显,火灾形式相对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消防安全基础脆弱,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严重滞后,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甚至群死群伤火灾,不适应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把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兰州建设作为消防工作的目标,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治理,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0年,基本完善消防工作体系,有效改善消防设施欠帐,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使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防控火灾的能力全面提高,消防安全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各级消防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不断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同时,每年要对当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二)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惩治其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四)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职责。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二)加快消防装备及消防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并根据当前灾害事故复杂多变的新情况,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登高、排烟、照明、器材供应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为执勤消防部队配足配齐个人防护装备。要紧紧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全市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三)填补空白,消除盲点,合理新建消防站。“十一五”期间,要完成市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建设。针对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未来五年内,尽量建成三县(榆中、永登、皋兰)、红古区和安宁新区等5个消防站,添补空白,消除盲点,调整或补充原有站点布局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满足“近水救近火”的实战需要,提升和优化全市的灭火救援能力。
(四)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县、区农业、民政、建设、规划、教育、文化等涉农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工程,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政府要负责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强化消防安全保障
(一)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力量资源,随时做好各种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市没有灭火力量的县区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要求,积极研究论证,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要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审核、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
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在乡镇、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县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2年第25号令)和公安部等3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