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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5〕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不懈的抓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县市要根据城乡发展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依据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关口前移,公安消防机构提前介入,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评审、大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要组织公安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提出评审建议;根据《消防法》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签订责任书。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消除火灾隐患。
(三)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州、县市政府分级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四)强化建设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居住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根据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网站、进场所工作,即“7+1”宣传活动,切实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各级政府和人社、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以老人、妇女、儿童为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对象,推动建立社区相互援助机制。规范、完善消防志愿者培训、管理、运作、保障等机制,培育骨干消防志愿者,建立有效奖惩机制,发挥消防志愿者作用。建立由宣传部门牵头,文广、公安消防、新闻媒体配合的消防宣传协同机制。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础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六)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建设。各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并严格落实城乡(镇)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本着“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按消防规划制定消防队(站)建设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确保到2015年年底,新建的临夏州公安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和培训基地,康乐县、永靖县、和政县消防站达到入驻条件投入执勤,临夏县、广河县消防站要完成征地任务并保证开工建设。
(七)提升消防装备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消防安全投入。逐步加大举高、抢险救援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大功率、大流量、高扬程灭火消防车配备,配齐配全防化、侦检、救生、破拆、牵引、支撑、堵漏等特种器材。各县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尤其针对全州抢险救援增多的实际,购置专勤等特种消防车辆,确保每个县专职消防队至少配置2辆水罐消防车和1辆抢险救援车。
(八)强化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对消防水源、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要达到100%。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全州应建1025个消火栓,实有536个,欠账489个,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全省消火栓建设三年规划及各县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逐年完成建设任务。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加大“千村万户”消防安全扶持力度,大力加强农村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器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建设。在乡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中,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在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的村庄,修建消火栓或消防取水设施;在村民散居户及缺水地区修建消防水井(窖、池),逐步解决农村消防水源问题,提高农村灭火力量建设。
(十)改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的要求,及时增补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要进一步明确专职消防队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员表彰奖励、伤残抚恤,党团关系、社会保险等保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
三、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落实
(十一)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评和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要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确定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消防工作。
(十二)强化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水利、农牧、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广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或系统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十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本单位设施每月进行1次抽查、每季度进行1次联动测试、每年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的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
(十四)强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做到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不断提高消防机构的执法能力、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要紧紧抓住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这条主线,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公正的执法理念,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严惩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十五)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加大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网格化”排查机制,确保辖区底数清、情况明。
四、完善长效考评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
(十六)建立考评制度。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消防工作任务。成立公安、安监、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州政府备案。
(十七)健全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完成指标任务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十八)加大问责力度。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单位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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