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晋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晋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管理,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一步强化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招聘、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设政府专职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两个岗位。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招聘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战斗员的征召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且具有高中(含高中、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驾驶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文员的征召对象为年满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对应岗位优先录用。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时间为30天,培训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考核合格,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正式上岗。


第三章 合同签订、终止和解除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结合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二)招聘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连续两个季度量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与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编配、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定额、定岗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聘用后,消防支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属地原则进行内部调配。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加强管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刻苦钻研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政治教育由消防支队下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一般与现役官兵一同进行,可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题教育和教育整顿。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日常管理实行量化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最高占15%、良好最高占60%。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日常管理必须坚持“严管厚爱、奖罚分明”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奖惩制度,按照平时表现和贡献大小,奖优罚劣。
第二十五条 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接受部队或地方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前,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后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档案,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考勤、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战斗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规程,配备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有效保护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战斗员在日常工作、开展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九条 根据消防工作特点和岗位性质,政府专职消防战斗员每周休息1日,消防文员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部队条令条例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休假日安排执勤任务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可享受探亲假或休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消防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探亲、休假期间不退伙食费。探亲休假的假期、审批等事宜由公安消防机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正在探亲、休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工作需要被召回时,应立即中断假期,按时归队。剩余假期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按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受义务兵伙食标准,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日常工作、灭火救援和比武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应当予以立功受奖。需立功受奖的人员,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记功或嘉奖。立功受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党(团)工作,报请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缴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按照单位与保险公司的约定缴费。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专用经费,具体标准根据《晋城市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及人社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招的体检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总工会和人社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立功受奖工作,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政府专职队员任务下达表
政府专职队员任务下达表


单 位

2014年任务

2015年任务

战斗员

消防文员

战斗员

晋城支队

22人

30人

城区大队

14人

2人

泽州大队

20人

11人

阳城大队

20人

4人

高平大队

34人

8人

沁水大队

3人

陵川大队

4人

4人

北石店大队

5人

开发区大队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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