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12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晋中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00号)精神,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全面提升我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现将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分解、明确,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市的火灾形势稳定,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细则适时对各工作单位进行量化考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各有关工作部门责任分解如下,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一、市发改委: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好有关消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市安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根据《意见》要求,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开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市消防支队要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练兵活动。
四、市教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内容,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开展灭火和安全疏散逃生演练,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并及时上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意见》要求,对因消防安全条件不达公安消防部门要求而未能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予批准设立。
五、市民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抓好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根据《意见》要求,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予办理营业许可。
六、市财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和保障工作,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等内容,对重点岗位、工种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技能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八、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十六条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职责,按规定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房产不予发证;定期分析本系统或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
九、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加强对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消防安全;加强对在建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材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督促指导运输公司、客运车站对营运车辆、客运站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组织相关特种车辆、运输车辆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利用本系统场所、交通工具进行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将消防培训纳入驾驶员培训内容,普及消防常识,防范灾害发生。
十一、市农委: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二、市林业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十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督促本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会同消防机构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场所整治火灾隐患;对因消防安全条件不达公安消防部门要求而未能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予批准。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十四、市卫生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市直各医院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对市直各医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
十五、市文物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及《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于距离消防单位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群,督促其设立专职消防队;组织各级文物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文物部门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其及时消除。
十六、市旅游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其及时消除;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对所管辖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建议相关的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督促所管辖宾馆、饭店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十八、市人防办: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督促管辖单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九、市广播电视台: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
二十、市质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具备检测条件的前提下,加强对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对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督。
二十一、市工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条等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二、市规划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八、十六条等规定,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镇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总体布局,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规划重大项目时,重点加强和审核城市消防设施的配置;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三、市体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组织开展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报县级以上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除履行以上消防分解责任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共同责任: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关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积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各类消防专业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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