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临汾市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社会灭火救援的积极性,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及各类灾害事故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建立,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后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将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范围:燃料费用、各种灭火剂的消耗费用、器材装备的损耗费用。
第六条 燃料费包括消防车往返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灭火或抢险救援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等燃料费用。燃料的单价以出警当天油价为准。
往返的燃料消耗量按该车百公里平均耗油量为标准计算。燃料消耗计算公式:
燃料消耗量(升)=该车百公里平均耗油量(升)/100×往返公里数。
灭火或抢险救援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是指参加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的时间换算成公里数(暂定为45公里/小时)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耗油量。
第七条 灭火剂消耗费包括火灾扑救过程中消耗的泡沫、干粉、二氧化碳以及其他灭火剂的费用。补偿费用按实际购入价计算。
第八条 器材装备损耗费包括因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而损坏或丢失的车辆、水泵以及各种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个人装备等的损耗费。补偿费用按实际购入价进行计算。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在本县(市、区)内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列出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器材装备等明细。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申请单位发放补偿费用。
参加跨县(市、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移送灭火救援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报灭火救援发生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拨付给灭火救援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由其移交单位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向单位专职消防队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补偿资金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和范围核定发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支援临汾市以外火灾扑救的费用补偿按照火灾或灾害事故发生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