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以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2〕7号)的有关要求,为全面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保证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有效,为灭火救援提供强有力的水源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提升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安全为重原则,提高我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道路建设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按要求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水源建设纳入村镇消防规划。根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临汾市区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体系。
统筹发展。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要求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加快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处置需要。
建章立制。明确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保养、日常使用单位职责,着力完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工作责任体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管理水平,使全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达到“补齐旧账、不欠新账”的目的。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各级要结合城市发展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强化规划间的衔接协调。抓好已经编制的消防规划的落实,随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时修编,确保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应沿城市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二)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1.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按照国家规范同步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对于未开发(改造)的城市建成区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本着“快补旧账、不添新账”的原则,增建或更新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按照《临汾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底前,临汾市建成区、侯马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数量达到每平方公里10个以上,其它县(市)建成区达到每平方公里8个以上,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市政消火栓符合国家标准,全市市政消火栓总数达到1402部以上。
2.在消防供水不足的旧城区以及公园、学校、医院、消防站等重点领域规划建设抗震性能好的循环消防水池;在建成区内的人工湖泊和天然河流规划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本地自然条件,修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3.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或者修建储水设施。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三)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制。
1.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将有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完好有效。
2.财政部门应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列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的专项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验收情况及时向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拨付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
3.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村庄的消防水源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畜饮水工程同步建设,村庄的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4.各级政府应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维护、保养、管理等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完好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必须高度重视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各地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自觉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加强建设工作。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规划和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每年各地要对辖区内应建、在建以及损坏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数量进行统计,确定新一年度增建和维护保养计划,切实解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问题。
(三)落实维护机制。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由供水企业负责,每半年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普查,及时维护保养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不能及时修复的要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以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战备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