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若干制度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若干制度的意见
(吕政办发[201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提高社会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0]39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若干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消防工作制度
(一)健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
1、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签订一次《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县直单位、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与辖区行政村(社区)每年年初签订本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3、《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
(1)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考评责任;
(2)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
(3)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4)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5)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7)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8)加强灭火救援装备建设;
(9)重大火灾事故问责制。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消防联席会议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县(市、区)会议召集人为县(市、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2、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市、区)经济、发改、监察、农业、教育、卫生、财政、劳动、交通、建设、公安、消防、安监、文广、工商、旅游、国土、质监、民政、林业、商务、民宗、体育、移动、联通、网通、电信等部门组成。
3、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
(1)联席会议主要针对县(市、区)火灾形势、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县(市、区)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提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等;
(2)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由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请示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3)联席会议结束后,由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编写会议纪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负责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联席会议召集人;
(4)县(市、区)消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承担;
(5)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消防工作部署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行文;
(6)县(市、区)消防联席会议每年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汇报一次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1、县(市、区)政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对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整改制度。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2、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同时,书面请求市、县(市、区)政府将其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复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4、社会单位因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需责令停产停业,但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县(市、区)政府要适时督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列入年终考评工作的主要内容。
(五)落实消防工作保障制度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依法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联动机制。
5、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及乡(镇、街道办)、村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建立消防行政监察建议制度
1、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监察部门建议追究责任。
2、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消防部门要向监察部门建议追究责任。
(七)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联动制度
1、应急救援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履行统一指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职责。总指挥长由县(市、区)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各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安、安监、应急救援大队和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精神,在对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成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4、县(市、区)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包括应急办、宣传、人武、公安、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公路、林业、商务、卫生、消防、交警、环保、安监、人防、地震、文广、质监、气象、新闻办、国土、电业局、供水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中石化、中石油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5、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2)加强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管理、训练,不断提高相应的应急救援技术、技能;
(3)督促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装备,按要求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4)定期参加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应急救援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示和工作措施;参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组织的联合训练、演练和应急救援作战;
(5)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力量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6)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须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领导,按照指挥部决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救援;
(7)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命令后,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总指挥部分配的作战任务。
二、监管部门消防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落实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
(1)参加会议人员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通过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法人或实际负责人。会议召集人为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例会成员;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会议的主要内容为: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县(市、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会
(1)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会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全体成员召开;其余重点单位的例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联席会议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例会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为每季度的末月下旬。
(2)会议主要内容为:听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通报本季度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国内外重特大火灾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行政许可制度
1、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
3、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要进行抽查。
4、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5、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它建设工程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6、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l、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3、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4、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1)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2)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3)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4)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扑救辖区火灾,对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6)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乡(镇)、村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5、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单位防火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火灾统计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专职和义务消防队档案以及其它法律文书档案。
(四)建立消防产品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1、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执法部门,按照“联合执法、各司其职、综合执法、有分有合”的原则,分别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实施执法合作机制。
2、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由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各级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消防产品违法行为通报的情形
(1)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行为通报的情形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应当以函告形式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通报;
(2)其它消防产品违法行为通报的情形
各级质监和工商部门,在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生产源头或销售流向,应当向同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已经进入建设工程中,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部门。
(五)建立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
1、凡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和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2、凡是属于违法违章搭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和拆除。
3、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全力保障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对需要中断供电、供水等突发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严防因中断供电、供水等问题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不便。
4、宣传部门要加大消防宣传力度,通过免费播发消防公益广告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
5、安监部门要按规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6、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配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7、教育部门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8、交通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9、文物旅游部门要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工作;同时要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
10、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碰头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加强联络,及时交流,互通意见。
11、需要多部门联合检查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共商对策,协调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三、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制度
(一)建立公民防火公约制度
1、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2、社区应当成立由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社区居民代表、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民警等参加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行政村应当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每户户主和警务室民警等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3、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全体委员讨论,制定防火公约,并逐步完善。
4、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受理群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提供消防咨询服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习。
5、农村、社区应当在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习。
(二)建立农村和社区消防联防联勤制度
1、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警务室民警(社区民警)、管理区域内企业(社区内小场所)和义务消防队要共同构筑消防联防联勤体系,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评价和互查互评活动,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联合组织扑救。
2、联防联勤单位必须轮流对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意见。
3、联防联勤单位要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消防演练。
(三)建立农村和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农村和社区人员经常聚集场所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3、针对辖区实际,开展农村、社区消防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4、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形成消防宣传高潮。
5、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工作制度
(一)建立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度
1、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法人或实际负责人、分管领导“双长”负责制,法人或实际负责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确保防火安全。
2、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及时整改,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经常开展活动,对所有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
3、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和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改进和完善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加强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管理,组织安全保卫人员参与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威胁单位和职工安全的各种危险作业活动,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上报。
(二)建立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应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
2、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培训。
3、员工加强对本岗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安全措施。
4、员工有义务按照单位要求参与消防演练和宣传。
5、员工应定期进行岗位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建立单位火灾隐患自查制度
1、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火灾隐患自查负总责,定期不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严格落实整改。
2、火灾隐患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0)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3、各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消防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活动,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通过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和自我整改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必须周密计划,进行灭火和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3、对演练所使用的器材和物品进行检查、使各类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4、演练应进行录像并归档,条件允许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摄像和宣传。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讲评,不断修改和完善预案。
(五)建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2、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人员要进行记录并存档。
4、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计划,并按要求落实。
2、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实行定位、定人、定标准管理。
3、各单位每年要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进行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腐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4、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用,不得损坏。
5、消火栓不得圈占和埋压,每年放水1次,室外栓冬季遇严寒时,应采取防寒措施保护。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事关吕梁社会安全稳定和发展大局,也是一个逐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有关制度顺利推进,为加快吕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