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吕梁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吕梁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有效净化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依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火灾特点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保障。
第四条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职,依法加强对所属行业系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对涉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证照或给予行政许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领域和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工作总体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3月15日前确定本年度行政区域的火灾高危单位,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不良信息档案,定期公布火灾高危单位不良信息。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应不少于2次。对一年内被记录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火灾高危单位,在当年度要对其实施不少于3次的监督检查。对连续3年消防安全评估状况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但不应少于1次。
第七条 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日常领导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评估和消防、电气设施定期检测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专门机构,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员;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实施演练。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自我评估结果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户籍化管理系统”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建筑物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者经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是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标准化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内容是否规范;
(三)单位的演练预案、培训方案制定是否符合单位实际;
(四)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是否符合标准,重点岗位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是否落实;
(六)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安全疏散演练是否按时开展;
(七)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方面工作是否落实。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的,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选择主要、典型建筑,分别予以评估,综合判定单位的火灾风险。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专业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参与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专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包含建筑物消防安全情况、消防设备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专业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挂钩。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培训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预案,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实行“保消合一”,健全消防巡查队伍。利用电子巡更等科技手段,确保巡查频次和范围。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山西省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严格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情况;
(五)消防水源、消防泵等供水设施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七)消防岗位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八)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及联动系统设备运行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十)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消防设施维保机构签订合同,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消防设施日常管理、检查。并且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抓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标准化建设和“四化”(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资料规范化、四个能力具体化、灭火演练经常化) 建设,真正建立起“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消防机构应当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不能立即整改和纠正的,应当及时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患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要将整改情况送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对在岗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年培训率达到100%;
(四)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试;
(五)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专职消防安全员;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五)专职消防队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认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附件
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台球厅、保龄球馆、旱冰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儿童活动用房及儿童娱乐场所;
3.床位数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福利院;
4.住宿床位在10000张以上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床位数5000张以上的中学、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小学、员工总数在5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5.同时容纳观众数3000人以上的影剧院、建筑总面积在10000㎡以上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6.建筑总面积在40000㎡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且含5000㎡以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1.设计储量大于10000m3的甲、乙类物品仓库、占地面积20000㎡以上的甲、乙类生产场所;
2.营业性的一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拥有自主产权气罐50000只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销站(换瓶站);
3.煤层气、天然气输配站、卸气站。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或者设置在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及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1.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大楼,广播、电视和邮政、通讯枢纽,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
2.民用机场航站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客运汽车站;
3.单台装机容量600兆瓦,总装机容量1000兆瓦的大型发电厂;
4.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5.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电子、钢铁、医药、烟草、纺织、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