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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是指导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办法》,对于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实现新时代消防事业的新发展新突破。
二、积极部署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迅速掀起《办法》学习宣传热潮。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把《办法》精神转化为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自觉用《办法》指导推动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积极发挥消防宣传阵地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贯彻活动。通过开展讲座、设立消防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等各类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努力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了解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要抓紧组织开展《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各市可结合实际
起草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立法程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或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结合实施“十三五”消防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确保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障消防经费。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针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职责,明确目标和任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安监、国土资源、煤炭、旅游发展、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改革、科技、经信、司法行政、政府法制、财政、商务、房地产、电力、燃气、人防、文物、体育、宗教、粮食、银行、证券、保险、农业、交通运输、通信、气象、水利、地震、铁路、林业等部门以及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监管部门的消防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等进行维护管理,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四、加大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及《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深化细化考评标准和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评工作。要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加大对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纪依法逐级追究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事前追究和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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