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创造了安全良好的消防环境。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应急救援队执勤条件较差,各项抢险灭火救援工作还不能正常开展。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府专职消防队无营房和消防车车库,不能满足执勤备战的需要;二是未能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和省消防总队下发的《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标准(试行)》配备执勤消防车辆和相应的装备器材;三是未能达到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严重短缺。
针对上述问题,为切实提高我市抗御火灾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做为“一把手”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和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执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中“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和省消防总队下发的《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标准(试行)》,加大消防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按标准配齐配强执勤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人员。特别是目前仍无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车库,不能满足执勤备战需要的定襄、五台、代县、神池、五寨、偏关、静乐、河曲等县,要于7月底前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并投入执勤;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严重短缺的定襄、五台、五寨、神池、偏关等县,要尽快配备执勤车辆和器材装备;专职消防队队员严重短缺的五台、定襄、岢岚3县要按标准尽快配强执勤人员。
2、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下发的《武警山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晋财行〔2006〕29号)文件精神,将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工作正常开展。
3、要将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将由政府分管领导书面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凡因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不完善、专职消防队队员短缺、建设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使当地灭火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倒查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