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忻政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消防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显著提高。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火灾形势严峻,城市消防规划及市政消防设施建设落实不到位,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消防工作应坚持“六大原则”,构建“一个格局”,实现“一个目标”
(一)明确工作原则,构建工作格局,推进目标实现。“六大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三是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四是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五是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个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推进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市、区)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市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全市消防安全的非常设机构,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各县市相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监督协调机构,机构成员名单报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每半年向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县(市、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考评范围,实行定期考核。市政府制定《忻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由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3、构建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分级分类依法负责实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各消防大队、公安分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保障我市消防事业经费足额划拨及合理增长;市建设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市政、通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市教育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市司法、劳动部门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承担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防火检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火灾预防控制能力
(一)加快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规划。市政府不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建设规划。各县(市、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 要按消防规划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消防站规划用地,分期分批建设消防站;要按照补齐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补齐所有应建市政消火栓;要按《消防指挥中心设计规范》(GB5031-2000)完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系统。
(二)加快推进消防装备器材建设。全市公安专职消防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配置装备。大力加强特种消防装备建设,全市公安现役消防中队、有条件的公安专职消防队2008年底前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举高消防车等车辆装备及个人防护器材。市县两级在2010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应对化学灾害事故、建筑物坍塌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反恐等突发性危机事故的救援体系。要重点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有关装备,配备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装备,经费由当地财政支出。
(三)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认真抓好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社区消防六项基础工作。要发挥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队伍的作用,在居委会或住宅小区设立消防宣传专栏、防火公约栏,依托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义务性防范力量,配合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按城区4-7平方公里必须建立消防站的要求,健全城区灭火救援网络。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范围,由各级农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抓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范畴。大力加强乡(镇)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五)继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消防宣传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统筹使用。每年11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每年11月9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日活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有消防安全宣传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户外广告等载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形式,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曝光。要在道路交通站点、学校内外、各类公众聚集场所醒目位置、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人员聚集场所等设置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六)积极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设计和施工人员、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有50%以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流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分批安排到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培训。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消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公安消防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时,应一并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环境时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情况。要依托市公安消防中队驻地,加快建设集灭火抢险救援模拟训练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于一体的市消防培训基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各自的消防培训基地,切实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水平。
三、整治火灾隐患重点环节,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
(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早期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整治。执法部门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给予明确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消防行政许可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许可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审批和登记注册、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临时建设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营业性演出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等,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属大型公共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由公安消防机构对规划总图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不予批准。有关部门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应密切配合,发现消防安全问题需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查记录,接受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三)大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抽查和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消防协会、消防志愿者组织等民间消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消防产品企业诚信机制。要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社会火灾防范预警体系,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要严格依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等新技术新产品,从根本上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四)建立健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名称、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身边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形成人人关注身边消防安全、积极举报火灾隐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大力推进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水平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增加全市现役消防力量,建立一支与忻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队伍。
(二)加强公安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市公安消防支队要结合全省统一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工作,会同市编办制订全市合同制消防员编制计划,从2008年起分批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并将合同制消防队纳入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管理。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共同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以及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县(市、区)要积极扶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社区义务消防队发展。2010年底前,大型企业特别是距离公安消防中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组建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总人数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并确保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完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市政府进一步整合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公安、消防、交通、武警、地震、林业、环保、急救、市政抢修及驻军等各种力量实行联动,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实地实战演练,公安消防机关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特点和需要,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全面强化专业训练,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重点抓好实战训练和适应性训练,强化官兵在有毒、高温、浓烟、缺氧等复杂危险环境下的适应性训练和救人、灭火救援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提高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大力开展科技练兵,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消防力量、灭火救援专家、作战预案、灭火药剂、智能化辅助决策等数据库,加强对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技术和战术研究,开展网络模拟实战训练,提高灭火救援现代化水平。
(六)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经费供给。一是保障消防部队正常经费供给。各县(市、区)要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需要逐步增长。从2008年起,要严格落实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消防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等项目支出经费,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另报当地政府解决。二是落实从优待警措施。要不断改善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及生活条件。三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障正常经费开支。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