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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运政发〔2009〕9号)第五项《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09年3月3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及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与行政法律法规相冲突。为此,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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