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95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124号)文件要求,现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清剿火患”战役中的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分解、明确,并下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分解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市安监局: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清剿火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清剿火患”工作,定时组织联合检查。
(二)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依法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市公安局要调动治安部门、各派出所按各自职责开展好“清剿火患”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清剿火患”战役的宣传工作,督察部门要做好“清剿火患”战役的督察工作,对在此项工作中走过场、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交党委作出处理,对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市消防支队要做好全市“清剿火患”战役的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清剿火患”战役中的各项工作。
(三)市教育局:按照《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并及时上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一律不予审批。
(四)市民政局:按照《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各社区、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下属企业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一律不予审批。
(五)市财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审批工作,确保消防经费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六)市人社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市住建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加强对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消防安全;加强对在建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材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八)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运输公司、客运车站及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组织相关特种车辆、运输车辆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利用本系统场所、交通工具进行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将消防培训纳入驾驶员培训内容,普及消防常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九)市农业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市林业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组织、督促、指导本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和培训,确保森林消防安全。
(十一)市文广新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督促、组织、指导本系统、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督促相关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会同消防机构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场所整治火灾隐患;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予批准;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十二)市卫生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批准。
(十三)市文物局、市旅游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督促、指导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的消防安全,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对所管辖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建议相关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督促所管辖宾馆、饭店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十四)市宗教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本系统、寺庙教堂等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寺庙教堂等场所的消防安全。
(十五)市质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条等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十六)市工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条等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娱乐场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市体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健身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消防安全。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关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积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各类消防专业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所列管场所的具体情况,摸清底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计划。于11月15日前交本部门的方案、检查计划和基本情况(见附表)报市政府“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
四、各部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每日17时前将各部门组织“清剿火患”战役的开展情况以战役专报的形式上报市政府“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
五、各部门在对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要认真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日17时一并上报市政府“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每天必须上报检查的单位和场所)。
六、严格奖惩,激励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将“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与单位考评和干部绩效考核、晋职晋级挂钩,严格奖惩。市政府将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拿出专项经费进行补贴、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清剿火患”战役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电话统一报市政府“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邮箱地址为:ycsrmzfwdbgs@163.com,联系电话:2281335,联系人: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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